无界新闻记者 苏建军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11月23日,此前被媒体曝出违约的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下称华鑫信托)产品 “华鑫信托o融鑫源4号能源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在投资者3个多月的维权下得到了兑付。但近日,华鑫信托的另一款产品又被投资者爆出存在风险。
“华鑫信托-鑫津6号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下称鑫津6号)的投资人向无界新闻披露,该产品因尽职调查不严格,没有尽到信托责任,目前也出现了不能如期兑付利息的情况,投资者正在维权中。由于该产品主要的相关方出现风险,这款产品的信托执行经理曹亮回复无界新闻记者,鑫津6号兑付没有时间表。
再遭维权
11月23日,已焦急等待了八个多月消息的“鑫津6号”部分投资人聚集在了华鑫信托总部所在地的北京华电集团大厦楼下,他们的目的是拿回一年前投资在华鑫信托的投资本金及收益。
华鑫信托的控股股东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公司官网显示注册资本金22亿元人民币。
“鑫津6号”成立于2014年9月11日,信托计划期限自该日起计算,期限731天(2年),共募集资金2亿元。其中,1亿元产品期限为1.5年,另1亿元产 品期限为2年。其中,1.5年期100万至300万的投资收益为9.5%;300万以上的收益为10.5% ;2年期100万至300万的投资收益为10%;投资300万至600万收益为10.8%;600万以上投资收益为11% 。
据信托计划显示,“鑫津6号”融资人为煕正照明有限公司(下称煕正照明),秦皇岛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嘉隆高科)为共同还款人,保证人为河北融投担保 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河北融投)、煕正照明和嘉隆高科实际控制人均为爱新觉罗o英杰(曾用名张英杰)。资金用于向熙正照明有限公司发放贸易融资贷款。
“鑫津6号”的一位投资人马女士告诉无界新闻记者,自己是在2014年的10月份左右投资了300万购买这款产品,按照合同,2015年3月11日是拿到第一笔收益的日子,但华鑫信托爽约了,一直没有支付利息,感觉到产品出现了风险,担心本金的安全。
另 一投资人谢先生告诉无界新闻记者,鉴于华鑫信托已经违约,投资人要求尽快召开受益人大会,及时通报项目进展,披露熙正照明、嘉隆高科的财务及运营情况,评 估河北融投的经营情况及担保履约能力,并向河北融投正式递交代偿通知,要求河北融投代偿项目本息,提前终止该项目。但华鑫信托执行经理以无法联系到投资人 为由拒绝召开受益人大会。
被指尽职调查不尽责
“出现现在的情况与华鑫信托尽职调查没有尽到信托责任有关”“鑫津6号”的一位投资人表示。
据投资者提供的“鑫津6号”《尽职调查报告》显示,嘉隆高科资产负债率为46.55% ,流动比率为1.15;速动比率0.9,利息保证倍数为10.25;华鑫信托据此认为该公司有较强的长短期偿债能力,长短期资金压力不大。但尽调报告另一 组数据却显示:嘉隆高科一年内到期的表内短期借款共39笔,总额17.02亿元。银行承兑汇票4.2亿元。二者合计21.22亿元。而嘉隆高科2013年 全年的营业收入仅26亿元。可见其债务压力,如果扣除银行承诺汇票和短期借款外,容易出现短期头寸不足的情况。
据《担保法》及银监会相关规定,担保公司单一客户在保余额不能超过该担保公司净资产的10%,《尽职调查报告》显示,河北融投2013年净资产为43.6亿 元。2013年嘉隆高科对外担保达10.66亿元。可见河北融投对嘉隆高科的担保余额已远超10%这一限制指标。不但如此,早在2014年7月媒体就报道 河北融投所担保的项目如海沧资本等开始爆出违约,海沧资本前法人代表姜涛携款潜逃,同时河北融投并不履行代偿责任。
投资者认为,在上述如此明显的风险迹象出现时,华鑫信托的尽职调查存在问题,没有尽到信托责任。
“鑫津6号”的共同还款人嘉隆高科则被曝面临破产。投资者从嘉隆高科的合作方秦皇岛安能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了解到,在2015年1月份嘉隆高科就被当地公安经侦 部门查封,另有消息称,嘉隆高科实际控制人爱新觉罗o英杰失联,“鑫津6号”投资人称已到秦皇岛嘉隆高科核实,并获证实。《中国经营报》今年4月报道,嘉 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公司面临破产,涉及河北融投担保的金额至少在9亿元。
“鑫津6号”的担保人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是河北省最大的担保企业,今年年初濒临破产,由河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托管,目前已暂停相关业务。
由此,一些投资者认为:“华鑫方面在尽职调查、投后管理、风险处置等方面都存在严重问题。鑫津6号共同还款人及担保人均面临破产,无力履约。”
对于投资者质疑《尽职调查报告》中数据出现明显风险,曹亮表示那并不是最终的尽职调查报告书,最终的尽职调查报告书现在在公司审查,无法向无界新闻记者出示。
“我们知道煕正照明和嘉隆高科实际控制人张英杰(爱新觉罗o英杰)失联是在春节前后。融资方和担保人目前都已违约,无力偿还借款。目前,华鑫信托已对他们启动法律程序,但大部分查封的资产均属轮候,兑付遥遥无期。”曹亮说。
对 此,北京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教授侯林表示,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事前应进行尽职调查,就可行性分析、合法性、风险评估、有无关联方交易等事项出具尽职调 查报告。如鑫津6号信托执行经理曹亮所述,最终的尽职报告书目前尚在公司审查没有披露,反而证明华鑫信托方面存在过错,即在设立信托计划之前没有对投资人 出具完善的尽职报告。
或诉诸司法途径
据“鑫津6号”的一位投资人张先生告诉无界新闻记者,在产品成立后,华鑫信托其实已收到过融资人支付的1000万元利息。但是被华鑫信托挪作了他用,并未履约发放给投资人。
对以上投资者的质疑和说法,鑫津6号信托执行经理曹亮在接受无界新闻记者采访时称,公司确实收到过融资人给付的1000万元预付利息,但华鑫信托和融资人早有协议,此款项可以被用作信托报酬和信托托管等等费用。但华鑫信托另一金姓负责人在与投资者交涉时则否认了此事。
候林向无界新闻表示,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09 修订》规定,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若该次信托产品 的发行是违法违规的,华鑫信托肯定要承担责任。华鑫信托公司作为专业的项目管理机构,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如果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存在过错,造成信托财产的 损失,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以信托计划资产,甚至其自有资产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侯林还建议相关投资者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材料,若发现信托公司或银行存在违现行为,可及时向银监局举报投诉,也可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
而“鑫津6号”投资人也表示,如果维权无果,将考虑诉诸司法,以保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