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记者 曾剑
12 月 初 ,在 欣 龙 控 股(000955,收盘价8.95元)当了15年董事长的郭开铸终于迎来了权力巅峰,其仅仅耗费2000万元便间接入主上市公司。然而,风光过后,随之而来的是围绕上市公司此次控股权变更的一系列质疑。比如股权收购价格过低,涉嫌利益输送;收购方股权机构资料与工商资料不符等。加上郭开铸曾主导欣龙控股信披违法违规案,对于这样一位尚身处证监会失信名单中的董事长,其是否具备收购上市公司的资格也存在疑问。
名列证监会失信名单
12月5日,欣龙控股发布公告称,海南永昌和拟收购公司控股股东海南筑华77%股权。交易完成后,自然人郭开铸将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并间接持有公司12.238%的股权。
有意思的是,对于上市公司而言,郭开铸可谓已经是老熟人。此人自2000年以来一直担任欣龙控股的董事长。
对于欣龙控股而言,熟知自家情况的董事长成为实际控制人,似乎是一大益事。公司股价也因此连续多日上涨。不过,目前来看,此事尚不能落定。
据深交所网站显示,深交所公司管理部于12月9日向欣龙控股下发了《关注函》。《关注函》指出,公司直通披露的《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显示:“郭开铸曾于2014年6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对此,公司管理部高度关注,其要求上市公司在12月11日前书面回复,说明此次收购是否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倘若收购人存在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等情况,其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登录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发现,郭开铸的确名列其中。
据悉,因欣龙控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作为责任人之一的郭开铸,分别在2013年9月9日、2014年6月25日受到深交所、海南证监局的通报批评、警告罚款等处罚。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郭开铸身处证监会证券失信名单的主要原因为上市公司数年前涉及三项信披违规。
据海南证监局2014年对欣龙控股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明,欣龙控股存在未按规定披露重大项目合作协议、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债权债务协议,且相关债权债务未及时入账、未按规定披露资产受赠事项,且未及时入账等行为,导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和虚假记载。
具体来看,其一、2011年12月,欣龙控股曾与海南长宇等多方签署了《联合开发协议》。其中,欣龙控股至少承担项目工程建设费用1.2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1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51.66%。然而,欣龙控股对该协议的签订一直未予以披露,直至2013年4月2日才在2012年年报中披露。
其二、2011年12月,欣龙控股与海南宝湖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向海南宝湖出借6000万元。该借款金额占欣龙控股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5.83%。同日,欣龙控股向海南长宇借款6000万元予以实施上述借款。2011年12月,海南长宇将6000万元转入海南宝湖账户。对于上述债权债务协议的签订,上市公司直到2012年年度报告中才对外披露,并且欣龙控股对该债权债务协议涉及的债权债务均未及时入账。
其三、2012年10月15日,欣龙控股大股东海南筑华承诺代上市公司子公司欣龙化工和欣龙熔纺缴纳税款滞纳金合计574.36万元,并承诺该代缴行为是其向欣龙控股的赠与。该税款金额占欣龙控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2011年)经审计净利润的20%。欣龙控股对受赠事项,直至2013年8月14日才在《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中披露。并且,欣龙控股对该资产受赠事项未及时入账,直至2013年8月14日披露会计差错事项时才追溯调整相关年度财务报表。
海南证监局认为,欣龙控股的违法事实有相关协议、信息披露文件、银行账户往来记录、涉案单位书面说明、涉案单位工商登记注册资料及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欣龙控股三项违法违规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均包括郭开铸。鉴于此,证监局决定对欣龙控股给予警告,并处以45万元罚款;对郭开铸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其他责任人也均被给予了相应处罚。
值得一提的是,在欣龙控股的违法违规案件中,作为公司董事长的郭开铸所扮演的是“组织者”的角色。
在申辩及申请行政复议时,欣龙控股及相关责任人多次提到“郭开铸为涉案全部事项的组织者、参与者、决策者”。甚至指出,对于欣龙控股的违法违规行为,郭开铸一直未向董事会和管理班子通报,对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了某种“信息封锁”。比如,魏毅提出,其虽参与、知悉涉案全部事项,但在《联合开发协议》签署后,曾提出信息披露问题,但郭开铸坚决判定非正式协议不用披露;陈喆、葛广政、王中荣、郝钢毅等人主张,由于分工不同,其未参与三重大事项,虽通过非正式渠道知悉欣龙控股与海南长宇在土地开发方面的信息,但向郭开铸询证后并未获得确切合作信息,无法从日常工作中印证已获得信息的真实性。
而在针对海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辩意见中,郭开铸颇有“一人做事一人当”的气势,郭开铸表示,欣龙控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都由其组织策划,请求只处罚其一个人,不要处罚欣龙控股和其他董监高人员。
不过,对于上述申辩意见,海南证监局并未采纳。此后,欣龙控股及郭开铸等相关责任人向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15年1月下旬,证监会决定维持《行政处罚决定书》。
律师:收购资格恐难过关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从欣龙控股违规行为发生时间来看,其主要发生在2011年、2012年,似乎已经超过了“最近3年”的范围。因为按照《收购管理办法》“最近3年存在违法违规失信行为”,才可能失去收购上市公司的资格。
某不愿具名的证券律师认为,监管层对郭开铸从事失信行为时间的界定是关键。欣龙控股的信披违规事项并非仅仅局限于2011年、2012年,而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上市公司将事实正式披露前,其一直处于违规状态中。
据海南证监局的调查结果显示,对于《联合开发协议》签订、6000万元债权债务事项发生等事项,欣龙控股2013年4月才在2012年年报中披露,且披露信息不完整。2013年4月23日,海南证监局收到针对欣龙控股及其董事长的投诉材料,4月24日决定受理并立即开展调查。2013年4月26日,在监管层的持续督促下,欣龙控股才对外披露《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
2013年8月14日,欣龙控股才就代缴税款事项对外披露《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
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张远忠律师认为,对于郭开铸是否具备收购资格的判断,应该以其最后一次受处罚的时间来界定。郭开铸在2014年被证监局处罚,其应该不具备收购欣龙控股的资格。在监管层审核的时候,这一项恐怕很难过关。
针对郭开铸的收购资格,记者昨日多次拨打欣龙控股联系电话,但无人接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