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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沧州市印发《沧州市支持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的通知》,制定11条措施,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在保障性租赁住房方面,支持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因城施策,将存量商品住房作为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重要渠道。对政府通过购买商品住房、收购在建商品住房项目等方式筹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允许向新市民、青年人先租后售。承租人租住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满5年后,在未享受其他政策性住房基础上且个人(夫妻)名下没有住房,可按照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四条政策措施〉的通知》规定,申请购买房屋全部产权,已交的租金计入购房款。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可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购买、新建、改建以及改造等相关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