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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9月1日起实施的《条例》对内蒙古生态旅游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
《条例》第五十六条提出,鼓励各地发展生态旅游项目,建设生态休闲旅游目的地,创建生态旅游示范区,培育优质生态旅游品牌,促进生态旅游产业的发展。
《条例》第七十七条明确,组织或者参加生态旅游、户外运动等活动,应当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遵守旅游安全规定和文明行为规范,不得破坏自然景观和原生植被,不得捕获野生动物或者采集野生植物。生态旅游、户外运动等产生的垃圾应当自行带走或者在指定地点投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