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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旅游休闲城市等级划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等级划分》明确,旅游休闲城市划分为2个等级,从高到低为国家级旅游休闲城市和省级旅游休闲城市。
《等级划分》明确了旅游休闲城市等级划分的必要条件和一般条件,适用于直辖市(建成区)或其下属区县、副省级城市(建成区)或其下属区县市、地级市或其下属区县市、县级市的旅游休闲城市等级划分。
据了解,《旅游休闲城市等级划分》为修订标准,将代替原有标准《旅游休闲示范城市》(LB/T 047—2015)。原有标准于2015年12月1日正式实施,并基于其评定了一批中国旅游休闲示范城市。
据介绍,此次标准修订,着重突出“文化特色鲜明”属性,强化“旅游休闲”特色,强化“主客共享”的重要性,突出“旅游休闲产品”的丰富性,在标准名称、框架结构、指标设置、规范表述等方面进行了调整与优化。
与原标准相比,《等级划分》有多项变化,如,突出旅游休闲发展的空间及其公益化程度,在“必要条件”章节,单列“旅游休闲空间”条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