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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子拆迁,户口可以移到新的分配房屋中,身份证上的地址就是新房屋的地址。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相关资料图)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2、确定拆迁范围后,所在地公安部门在接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通知,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的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和分户手续。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准予办理常住户口迁入手续:
(1)居住在拆迁范围内,有常住户口的妇女所生的婴儿;
(2)按规定分配的高等院校、中等院校的毕业生和批准退学、休学以及取消毕业分配资格的学生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3)未安置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4)公派和因私出国(境)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5)远洋海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6)经市人事劳动部门批准从市外调回本市或从郊县调入市区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需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
(7)干部、职工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市外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8)归国华侨、港澳台胞迁回拆迁范围直系亲属处定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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