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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规范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工作,结合深圳市实际,市住房建设局制定并印发了《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试行)》。文件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和居住存量房屋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认定以及项目认定书的变更、续期、撤销、注销等管理工作。
其中,利用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酒店)、厂房、研发用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按照本市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相关规定认定。深汕特别合作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认定以及项目认定书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文件中规定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由市政府组织认定。